【本報訊】壹傳媒主席黎智英前年入稟高院控告星島新聞集團旗下刊物《東周刊》涉誹謗他,案件昨於高院提訊,《東周刊》一方指稱黎智英早前申請修改狀書時疑作出不誠實陳述,因此要求聆案官下令黎在支付訟費時,應以較高金額的「釐償基準」計算;惟官認為黎的行為未達至不誠實或不恰當程度,故決定只以「一般基準」計算訟費。
原告黎智英,被告包括東周刊出版有限公司、該刊總編輯關慧玲、凸版印刷(香港)有限公司及東周刊網運有限公司。
原告指控被告在前年十月的其中兩期《東周刊》內,共有五篇關於原告捐款予泛民政黨的報道涉嫌誹謗原告。
被告代表律師昨日指稱,被告在抗辯書提出涉案報道是依據網上流傳的foxy檔案而作出,原告起初在回應此狀書時,質疑有關foxy檔案的真確性,但是,原告隨後作出修訂將此質疑收回,並且獲法庭批准。故此,被告認為原告此舉,等於故意在原本的狀書中作出不實指控,但最終聆案官不認同此點。
案件編號: HCA 194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