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展「最暢銷」標語要列明統計

【本報訊】今年書展適逢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生效,過往經常出現「最暢銷書」的廣告聲稱,可能要重新研究宣傳語句。消費者委員會指出,出版商或書店如要引用「最暢銷」的字眼,必須提供實質證據支持,否則應棄用以免誤墮法網。由於新修訂的條例並沒有為消費者訂定各類交易「冷靜期」,令消費者完成交易付費後發現有問題亦無法獲「冷靜期」內全數退款的保障,消委會期望在新例推行三年內引入「冷靜期」,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

違例最高可監禁五年

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將擴闊規管範圍至服務業,打擊不良營商手法,例如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根據有關條例,最高刑罰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另外,金融、物業交易以及醫療、律師等已有業界監管的專業,所以毋須納入新例的規管範圍。

書展正值新修訂條例生效時舉行,參展的出版商或書商能否繼續沿用「最暢銷書」作宣傳的問題,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指出,各書商或出版商如果利用該種宣傳聲稱,必須提供實質證據支持,例如最暢銷的統計是來自哪個調查機構,又指如書商擔心會洩露銷量,便索性不要引用該個字眼。

冀三年內推「冷靜期」

對於新修訂條例被批評並沒有設定「冷靜期」的重大遺漏,黃鳳嫺坦言,商界對冷靜期有好大的保留,因為引入「冷靜期」會提高營運成本及影響運作,但她強調「冷靜期」可為消費者帶來更全面的保障,未來日子會抱「屢敗屢戰」的心態向港府爭取,期望在新例推行三年內加設「冷靜期」,讓消費者完成交易後發現有問題,可以在「冷靜期」內退貨及取回已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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