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行的法例規定,漁船舷外機開敞式舢舨(P牌)的引擎功率不可超過十二千瓦,即只能採用約十五匹的引擎。不過,不少漁民違規改用較大馬力的引擎,海事處卻隻眼開隻眼閉,未有執法。
P牌舢舨是海事處早年向漁船舢舨發出的牌照,此類漁船限制只能在指定區域,如香港仔、長洲、大埔等區域內行駛,限制只有十五匹馬力。不過,現時不少P牌船非法改裝大馬力引擎達四十匹或以上馬力,並越區行駛,明顯違法,但海事處卻沒有執法。記者曾在長洲、屯門、鯉魚門、筲箕灣避風塘視察,亦發現不少大馬力引擎的P牌船蹤影。
「十五匹引擎的承載力有限,放咗漁具都駛唔郁啦,更遑論運載魚獲。」多名漁民均向本報表示,業界一直有向海事處反映問題,漁民爭取多年,海事處終修例,接受十七呎以上的漁船可以加裝到四十匹或以上的引擎,但需要先提出申請,而具體細節仍未落實。
他承認目前有P牌漁船舢舨非法加大馬力,海事處早知曉,但鮮有執法,有漁民更指已驗船,但遲遲未見發牌。
海事處答覆本報查詢時表示,船隻如改裝較大功率的引擎,須向海事處提出申請及經檢驗證實安全後,有關船隻須轉為「漁船舢舨」的類型,因為該類型船隻,才可配置較高功率的引擎,如擅自改裝,可被罰款一萬元。本年至今,有一宗P牌舢舨擅自改裝引擎功率被檢控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