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建築廢物法例擬收緊

【本報訊】近年私人土地遭非法棄置建築廢料問題嚴重,港府承認因舉證困難引致未能有效執法,早前修訂的《廢物處置條例》昨日刊憲,建議任何人日後在私人土地上擺放建築廢物,須事先取得該地段所有擁有人的書面許可,並在擺放開展前至少廿一日向環保署提交指定表格及在該地段上顯眼位置展示獲批表格,否則即屬違法,有關草案下周三(廿六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須獲所有地段擁有人許可

環保署發言人指,由於現行的書面許可,可由該地段任何擁有人或合法佔用人,以任何形式給予。當局在發現擺放活動後,往往因需時確定擺放廢料是否得到批准,無法在六個月法定限期內蒐集足夠證據檢控,削弱規管的阻嚇作用。相信新修訂措施有助加強阻嚇力,更能保障有關土地擁有人的利益及所屬土地的環境。

《二○一三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獲通過修訂實施後,任何人未有跟隨新程序而在私人地段擺放建築廢物,或促使將建築廢物擺放於私人地段,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會罰款廿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者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持續罪行,每天另處罰款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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