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和前民主黨成員馮煒光去年年初在台灣發生衝突,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經調查後以「公然侮辱罪」起訴黃毓民,事隔一年半後,台北地方法院於本周三判決黃毓民罪成,拘役三十日,但可依法罰款三萬元新台幣,即約七千九百元港幣代替,正在香港的黃毓民表明拒絕提交罰款,並會委託律師提出上訴,馮煒光則稱有需要的話不介意再到台灣出任證人。
去年一月十三日,黃毓民與馮煒光到台灣參觀國民黨中央黨部,馮煒光報稱被黃毓民打傷並在台灣報案,但黃毓民否認指控,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後認為無足夠證據起訴黃毓民傷人,以黃毓民曾兩度以廣東話「×你老母」辱罵馮煒光,指黃涉嫌觸犯「公然侮辱罪」,台北地院審理案件期間徵詢語言專家意見後,確認黃毓民的言語有貶損辱罵之意,於是判處黃毓民拘役三十日。
根據基本法七十九條第六款,立法會議員在香港以內或以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可解除其職務,不過由於今次黃可以罰款代囚,未知是否符合褫奪議席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