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勝訴不高 黃冠豪申保被拒

【本報訊】警司黃冠豪前年擔任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明知相熟火鍋店未領酒牌仍三度與同袍「拉大隊」光顧,獲優惠價結帳及送贈洋酒,他早前於東區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判囚一年。黃昨於高院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其代表律師陳詞時強調該店的飲食折扣並非黃一人獨享,且有關優惠與加簽酒牌申請的事並無關係,指原審定罪欠妥。法官指根據現有資料未能證明黃上訴成功的機會大,駁回其保釋申請。

引冼錦華案 指判刑重

黃冠豪(五十一歲)將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代表律師續指本案涉及的火鍋店並非風月場所,若與相類的「冼錦華案」判監兩年相比,本案判刑相對太重。控方則回應指,黃曾三次光顧該店,所獲折扣非比尋常,最高一次獲百分之八十三的優惠,最少亦達百分之卅七;且黃在一一年八月七日最後一次光顧,翌日便同意該店取得酒牌,故認為證據確鑿。

案件編號:HCMA 36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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