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位的安全帶失靈,乘客仍然選擇坐下,等同容許自己「暴露於風險中」,遇上交通意外,不可以安全帶失靈為理據,向服務公司提出索償。世運保險顧問主席羅少雄指出,一般意外保險的條款內列明,受保人得悉個人暴露風險中,在許可的情況下未有離開,即使因意外而受傷,不可以不知情作為理據,向保險公司提出索償。
另一方面,雖然法例規定乘客需要於小巴及的士上,佩戴已安裝的安全帶,但乘客若發現座位上的安全帶未能扣上,即使被執法人員作出票控或定額罰款,乘客仍可以提出上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只要乘客可以提交目擊證人,證明於被控前曾嘗試安全帶性能,並且未能使用,可以此作抗辯理由,早前亦有不少脫罪個案。他又補充,司機有責任提醒乘客依法佩戴安全帶。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司機及車主需要保持安全帶良好及可使用,否則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