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稱內地房地產開發公司最近向港人招商到內地投資,聲稱合作發展惠東縣一幅連沙灘的海邊土地,只要投資六千萬元人民幣,數年間回本且獲得可觀利潤。本報記者接觸該公司負責人,對方未能提供有關土地證及建設證;被指賣地的村民更對事件不知情。惠東縣國土資源局更指,該塊海邊土地屬政府所有,絕不能私下買賣及發展。
最近有內地房地產開發公司刊登廣告,招攬港人在惠東合作發展一幅面積達十八萬平方米的臨海土地,更標明土地包括沙灘。記者日前以投資者身份致電查詢,被一名自稱姓李男子相約到深圳的酒家洽談。會面當日,李着記者詳閱有關資料,包括公司營業執照、海邊土地的坐標測繪圖,及一份與原持有土地村民代表簽署的項目發展合約。
李稱,其公司與惠東一條漁村的村民小組簽署項目發展合約,以一百萬元人民幣承包土地費用,合約訂明該公司擁有該漁村一幅十八萬平方米臨海土地的唯一經營使用權。「到時賺到錢就你七我三,幾年就有錢賺!」李指,土地分三期發展,興建酒店等,而投資者第一期注資六千萬元便可。記者查問該土地是否已有土地證及建設證,對方只說「有錢就搞得掂。」
記者日前到有關漁村了解事件,村民小王(化名)指,村內並沒有村長和村委員會等負責處理村內事務,更從未聽過有村民小組和公司簽署合約。另一位村民羅先生稱,被聲稱出售的沙灘,從未有人到場視察或表示要發展沙灘。
惠東縣國土資源局一名訊息中心職員亦證實,有關土地及沙灘不准買賣,因為政府約於○七年跟數個地產商簽署合約,把有關土地跟沙灘列為一個發展項目的後備用地,政府有權隨時徵用。記者表明身份致電李查詢,對方堅稱只要有資金便可。
中原地產大陸區總裁賴國強指,該份和村民簽署的項目發展合同條文「好有問題」,「政府畀村民用塊地,唔等於村民可以私底下簽署買賣合同,份合同好有可能無效。」內地律師陳志榮表示,村民擅自將政府土地進行買賣,除合約沒有效力之外,買賣雙方可能被民事起訴,隨時「一身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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