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恬怡報道】「假自僱」是部分無良僱主逃避對員工應有責任的方式,勞工處去年接獲十三宗有關投訴,個案較前年激增兩倍。有工會最近發現,有大型醫療護理集團竟化身為「職業介紹所」,要求護理人員簽署列明屬自僱的合約,但在工作上作出種種約束,包括「不可取消已預約工作、不可私自改更期,不可直接致電顧客」,工會指護理人員處處受制於公司,質疑屬「假自僱」。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最近發現,一家大型醫療護理集團要求護理人員簽署的同意書上,列明集團為職業介紹所,護理人員在集團的名單上登記便可獲介紹工作,並不構成僱主及僱員關係,但集團向護理人員發出的工作須知,卻列出多項規條,包括上班需穿着集團的制服、不可穿短褲及塗香水,全職者需提早三天告假等;護理人員亦不可取消已預約工作、不可私自改更期或找人替更、更需早十分鐘到達工作地點,如違反規定需逐項向集團支付二百元行政費用,護理人員未得批准私自接受客戶聘用,需向集團賠償三萬元。
勞工處指,法庭在考慮某人士屬僱員或自僱人士時,會考慮雙方在訂約時的共同意願、「自僱者」對接受所委派工作的自主權、「僱主」對「自僱者」的工作控制權、「自僱者」是否自聘所需幫工、是否自備工作所需器材等。勞工處於一○至一二年共接獲二十三宗假自僱投訴,主要涉及運輸、個人服務及建造業。
勞聯幹事曾小芳指,自僱人士有工作自主權,但該集團的護理人員卻需按公司要求上班,「好多事都鎖死晒」,質疑屬假自僱。但該集團負責人則否認指控,指有關約束屬行規,又指「好多人唔鍾意受聘,如佢哋肯,我哋都可以請」,又指如護理人員取消預約或遲到,公司需安排另一人「頂上」,故需收行政費。勞工處指,可致電該處熱線28152200舉報懷疑假自僱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