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交易假象 可判無期徒刑

【本報訊】深港「兜圈」貿易套利情況猖獗, 有公司以同一批貨進出中港多次來回報關後,製造多次交易假象,從而向銀行申請更大額的信用證,本港及內地律師警告,此為嚴重詐騙,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未經貨主同意 兼犯盜竊

本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有關公司有可能已觸犯欺詐罪行,根據本港法例,最高刑罰為判監十四年。陸解釋:「例如本身批貨值一百萬,但走十次,銀行便以為啲貨值一千萬,呢個係個虛報嘅數,呢種行為絕對係欺詐。」

陸提醒,有關人士若協助促成活動,便屬隱瞞以及包庇主犯,亦已干犯串謀詐騙罪,同樣會受到同等程度的刑罰。他指出,愈多人參與和運作的時間愈長,罪責會愈重。另外,陸偉雄補充,如事件中有公司早有預謀、未經貨主同意「借貨」或「偷貨」,以作「兜圈」過關之用,罪行將會更嚴重,除了加重控罪,更會干犯盜竊罪。

內地律師陳志榮認為,有關人士向銀行提供多次虛構的交易,在內地有可能屬合同或金融詐騙,刑罰程度視乎損失多寡而定,最高刑罰可以被判無期徒刑。陳續稱,如涉案者為了牟利而危害金融系統秩序,以及影響政府維持公共秩序,更會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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