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法制落後 無法可依 資訊自由淪喪

香港的殖民地時代法律師承自英國。而英國的《官方保密法》制訂於一九一一年,至八九年經歷了三次修訂。法律的原意是防止洩露國家機密以及任何間諜活動。最後一次修訂,縮小了「國家機密」的定義:一,國家安全、情報和國防的訊息;二,外交和從外國或國際機構取得的保密訊息;三,披露後可能引起犯罪或干擾調查的訊息。《官方保密法》適用於政府工作人員包括軍人、政府供貨商和合同商。違反《官方保密法》可以判處監禁三個月至兩年、罰款或者兩者並罰。

香港在九七後,不能沿用舊有的《官方保密法》,經中英聯絡小組商議後,將《官方保密法》的絕大部分內容吸收,並寫成為提交給立法局的《官方機密條例草案》,定義與八九年英國的修訂大致相同,於九七年六月四日在立法局通過。

另外,英國在二○○○年通過《資訊自由法》,五年後生效。當中包括:一是涉及情報安全機構的資訊;二是涉及公眾利益的資訊;三是涉及個人的資訊。根據該法案,任何人都可要求索取資訊。如不獲批准,可請求該部門覆審。如覆審駁回,可向獨立的資訊專員申訴。如資訊專員同樣駁回,可向訊息裁判所申訴。如裁判所亦駁回,可向高等法院上訴。

任意銷毀 調查無門

有關法例乃源於美國,早於一九六七年立法。根據該法,聯邦政府的紀錄與檔案向所有人開放,但有九類政府資訊例外;公民可向任何一級政府機構提出查閱、索取複印件的申請;政府機構則有義務告知公眾索取資訊的手續,並提供訊息分類索引;若公民在要求查詢資訊受拒,可提出起訴,並應得到法院的優先處理;這項法律還規定了行政、司法部門處理有關申請和訴訟的時效。

在香港,因為政治氣候及立法會制度局限,訂立《資訊自由法》遙遙無期。但這還不止,香港為着同樣的理由,訂立《檔案法》也是沒有着落。

一九六七年,英國《公共紀錄法令》將檔案封存期由五十年減至三十年。到了一九七二年,殖民政府成立政府檔案局,闢出政府總部的一隅以擺放舊檔案。不過,過渡期間並無把訂立《檔案法》擺上議事日程。香港歷史檔案館前館長朱福強,近年為爭取訂立《檔案法》而四處奔走,亦道出了不少他當年任職館長的血淚史:政府部門任意銷毀大量檔案,已成習慣。而檔案館人手不足,對各政府部門要求銷毀的文件,根本沒有時間鑑定其歷史價值,只有少數可以保留。而愈是新近的文件,政府更加樂意銷毀,去年梁振英就任特首後,半年內銷毀的檔案疊起來竟高達二萬三千米!

政府的內部文件是重要歷史文獻,必須保存。政府有告知的義務,人民有知道的權利,這是天經地義的。九七前的殖民政府檔案,仍可到英國查閱。但特區近十六年來的施政混亂,到底誰要負上最大責任呢?將來也許會是調查無門,成為歷史疑案。

告知人民 政府義務

而今年一月時,政府試圖收緊《公司條例》查冊,開歷史倒車,在新聞界以及商界強烈抗議下才收回。那麼如何確保政府克盡「告知的義務」呢?政府既非民選產生,法制亦殘缺不全,不論是行政、立法和司法都不利人民對「第四權」的行使。香港資訊新聞自由的淪喪,與政制法制的缺弊,其實是互為表裏及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