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尋日獨家報道踢爆衞生署,罕有「豪批」一年有薪假期予該署助理署長蔡美儀,接受實習大律師嘅訓練,以取得執業資格,期間全數支取約一百六十萬元薪酬,被批評有濫用公帑之嫌。不過,作為頂頭上司嘅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尋日死撐話,公務員事務政策容許部門首長按照機制,批准適合嘅公務員接受與職務相關嘅培訓,又話如果衞生署有個具法律知識嘅專家會有幫助喎。其實好多政府部門都可能涉及法律問題,咁係咪個個部門都批准員工享有一年有薪假期去讀法律呢?讀完之後又係咪保證會繼續為政府効力呢?如果個個部門都有自己長駐嘅法律顧問?律政司嘅存在價值又係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