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登規管不足 後果自負

【本報訊】東方報業集團及其管理層,民事控告「香港高登討論區」(下稱高登)誹謗的終審上訴案昨日審結。終審法院五名法官在雙方陳詞完畢後,決定另訂日子判決。代表東方的資深大律師唐明治在最後回應時重申,網站應對其貼文負起發布者的責任,以免無辜者被誹謗言論針對。

唐明治昨陳詞指,除誹謗外,高登有不少貼文涉及其他不當行為,例如談論輪姦、甚至放炸彈的話題,而原訟庭和上訴庭之前的判決,效果就等於讓高登免責,東方對此並不認同。以本案其中一條○九年一月貼出的誹謗貼文為例,雖然高登在貼文曝光後約十二小時將之刪除,但這段時間貼文已被點擊閱讀六千七百多次,但原先判決卻指,由於高登已在「合理時間」內將之刪除,故毋須負上責任,東方因此無法尋求補償。

代表高登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在回應法官提問時承認,員工監察討論區效用成疑,亦承認高登有份參與發布涉案貼文的過程,但卻指高登不能知道每段貼文內容,等於書局報攤不應為出售的書刊涉誹謗而負責任。但唐明治反駁指,高登並非售賣別人報刊,它有權力和能力編輯、甚至刪除貼文,高登明知其討論區可能有人違規,尤其是本案誹謗貼文所在的「吹水台」,更是失實惡意言論之溫床,但高登仍決定放任會員,等於鼓勵會員違例,後果應由它自己承擔,而非卸予受害者。

要求發還原訟庭處理賠償問題

唐明治指原審及上訴庭的判決,錯把誰是貼文發布者的事實問題,當成法律問題研判;他重申高登可控制貼文,公眾又必須透過其網站才能看到涉案貼文,故高登毫無疑問是主要發布者,原訟庭及上訴庭在此點犯錯,進而考慮高登是否知道貼文內容、可否依賴「不知情傳播」的辯護理由等問題,結果達致錯誤結論。唐明治請求終院推翻有關判決,直接判高登要就三段誹謗貼文負責,並將賠償金額問題發還原訟庭處理。

高登賠償10萬 東方不服判決

本案原告包括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以及集團管理層;被告則為高登的擁有及管理者科域盈創有限公司及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原告指高登在○七年三月至○九年一月,發布三段誹謗原告的貼文,但原訟庭及上訴庭均指高登只是貼文的「次等分發人」,可引用「不知情傳播」的理由免責。結果三段貼文中,僅一段因高登知情後仍拖延刪除,要向原告賠償十萬元,餘下兩段則毋須負責。原告不滿判決,決定向終院上訴。

案件編號:FACV 1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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