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報業集團於○八及○九年兩度興訟,民事控告「香港高登討論區」(下稱「高登」)有三段貼文涉及誹謗。高院原訟庭前年裁定,三段貼文均屬誹謗,但卻指高登僅是誹謗貼文的次等分發人,只需就拖延刪除其中一段貼文負責,向東方賠償十萬元。東方不服並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昨開審,代表東方的資深大律師指,本案可能是全球首宗被帶上最高級別法院裁決、而涉及網站發布誹謗言論責任問題的案例;大律師並列舉案例指,高登容許註冊會員發文,法律上應已屬貼文發布者,應為誹謗言論負責。
本案原告包括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以及集團管理層;被告則為高登的擁有及管理者科域盈創有限公司及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高登在○七年三月廿八日和○八年十月廿四日,有會員張貼誹謗原告的貼文,原告遂在○八年十月首次提出訴訟。但之後情況並無改善,再有誹謗留言在○九年一月廿一日出現,原告因此在同年三月三日再次入稟,要求對高登頒發禁制令及向高登索償。
原訟庭在一一年二月裁定,三段貼文均對原告構成誹謗,但原訟庭認為被告只是涉案言論的次等分發人(subordinate distributor),被告如在不知情下傳播有關言論,便可免除責任。原訟庭認為○七年三月的一段,原告在○八年十二月要求刪除後,被告要到○九年八月才刪文,屬反應過慢,故要對貼文負責,須對涉及該貼文的兩名原告,即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賠償十萬元。至於另兩段貼文,被告在收到原告投訴後,已即日或在數日內刪除,算負起其合理責任,故毋須負責。
原告去年就判決提出上訴,但上訴庭維持原判,原告再上訴至終審法院。代表原告的資深大律師唐明治昨指,本案可能是全球首宗被帶上最高級別法院裁決、涉及網站發布誹謗言論責任問題之案例。他認為網站應被視為誹謗言論的主要發布者,負有嚴格法律責任,不能使用「不知情傳播」作免責理由,而原訟庭和上訴庭的判決均屬法律上犯錯,而且與本案案情不符。
唐明治續指,本案被告有授權其會員在高登貼文,並提供載體及保存貼文供公眾閱覽,而且被告有權力控制貼文內容,身份類似報刊編輯,故應被視為網站文字的主要發布者。他列舉外國關於在公眾告示板張貼誹謗文字的案例,指出就算有人擅自貼文,只要板主知道有誹謗貼文在其板上,不予撕除便等於容許它出現,需負起責任。
至於較近年的案件,則有關於搜尋器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ISP)責任的案例。雖然一般而言它們只是傳送電子訊息,但如它們明知其傳遞的內容帶誹謗性,其責任亦非不可商榷。同樣道理,在本案中被告明知會員會在討論區貼文,當有人利用它作誹謗,被告即使不詳細知其內容,也等於是由它發布。案件今日續審,唐明治會繼續陳詞。
案件編號: FACV 1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