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運人士古思堯與社民連成員馬雲祺在去年四月一日遊行到中聯辦示威,涉嫌點火圖燒區旗,被警方噴灑滅火劑制止。二人事後被控以企圖侮辱區旗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開審。辯方圖以有關條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要求終止聆訊,惟裁判官杜浩成認為:「係咪只有燒咗支旗先能夠表達民主訴求呀?如果唔係呢條法例點樣削弱言論自由呀?」即時否決辯方申請。控方傳召證人作供後,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控辯今日進行結案陳詞。
首被告古思堯(六十六歲)及次被告馬雲祺(十九歲),被控一項企圖侮辱區旗罪。控方播放呈堂片段可見,二人參加遊行抵達中聯辦門外,涉嫌先後用打火機企圖點燃他們用以示威的區旗,在場警員即時阻止。之後古思堯又用點燃了的報紙,在馬雲祺的協助下欲再點燃區旗,兩名警員以在場人士安全為由,噴射滅火劑將火種熄滅。
控方證人之一的無綫電視新聞部助理採訪主任何永康,昨被傳召出庭以解釋由無綫拍攝、用作呈堂播放案發時片段來源,他一度親身向法庭要求豁免作證,免影響身為新聞工作者及無綫新聞部獨立性。杜官認為有關片段屬公開場面,不涉任何機密資料,否決何的要求。
辯方在案件開審前先作法律爭拗,指區旗的意義會隨社會發展而改變,基於近期政府官員甚至特首及政務司司長均涉違規受查,區旗已經由象徵香港變成象徵貪腐,不應受法例保護。惟杜官反駁指即使官員犯法,亦不可能會削弱區旗的象徵意義,因為在國際場合例如運動會及政經會議、甚至公務員殉職時使用區旗,仍然是代表着香港。
案件編號:ESCC 91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