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周富祥被指涉嫌在無申報下擅領超時補水,有法律學者指,若有人明知而無獲適當批准下領取超時補水,不排除涉及盜竊或欺詐等,但機場保安公司是私營機構,加上事件不涉及某人為公眾利益而被賦予的權利及責任,故不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問題。
機管局及港府分別持有機場保安公司五成一及四成九的股權,而防止賄賂條例訂明機管局是公共機構,但機場保安公司則不在該例的公共機構列表內,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機場保安公司屬私營公司,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普通法罪行,建基於職能而非機構本身,終審法院案例指,該罪行需涉及一個人因公眾利益而被賦予的權利及責任,而今次事件只是有人被指多領金錢,卻不涉及有關保安責任,認為與該罪無關。
但法律界人士陸偉雄認為,港府持有該公司一定比率的股權,該公司已算公共機構,是否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須視乎有關人士的工作是否與公眾利益有關,若調查發現有人蓄意漏報、隱瞞或欺詐,則有機會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