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案被告律師昨提及的禁足令,源於去年十一月澳門的新博彩條例生效後,一併推出的「自我隔離」計劃。根據該計劃,包括香港人在內的境外人士均可申請禁止自己在一段限期內進入澳門全部或部分賭場,當事人若被發現在禁令生效期間犯禁,最高可被當地法院判監一年及罰款一百廿萬澳門元。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職員指,去年十一月起新博彩條例生效後,任何人士包括境外香港人,均可自行或者授權第三者向該局申請禁止其進入澳門賭場,申請人需自備身份證明文件親身到該局辦事處申請,有關申請毋須費用。
申請人遞交申請表後數日,該局會通知申請人的禁令生效日期及屆滿日,有關禁令最長為期兩年,該局亦會將申請人資料交給各賭場留意。該職員指,若申請人在期間違反禁令進入賭場,一旦被揭發,最高可判監一年,和罰款一百二十萬澳門元,該局亦曾接獲香港人申請有關禁令。
澳門政府於去年因應沉迷賭博問題推出「自我隔離」計劃(即禁足令),若獲頒令禁足者違反規定,則構成違令罪;計劃在去年生效兩個月內,已收到卅宗申請,當中廿七宗是自我隔離申請,其餘三宗是由第三者提出。資料顯示,申請人年介廿多歲至五十多歲,部分個案需轉介社工局跟進。被禁足者亦可自行申請取消禁足令,該計劃實施後半年間亦有數宗自行申請取消禁令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