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潘樂陶5.1億贍養費官司 不准上訴

【本報訊】曾任香港工程師學會會長並擔任特首選舉委員的工程集團創辦人潘樂陶,與前妻離婚就贍養費對簿公堂,上訴庭早前裁定潘須付前妻五億一千多萬元,惟雙方均不滿裁決,昨要求上訴庭頒發往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不過,上訴庭指雙方所提論據均在上訴時已處理,拒絕雙方的申請。

要求法庭澄清分居定義

代表潘樂陶的律師指,潘與前妻於○七年分開居住,但二人早在○一年已貌合神離,並分房而睡,他們雖居於同一屋簷下,但「精神上」已分開,故想更高法院定義分居是否必須是「肉體上」的分居才能計算。

代表潘前妻的律師則指,法庭在計算夫婦資產時,為保障二人女兒的利益,把潘成立的信託基金分成三份,其中一份給予女兒,餘下兩份作為二人的財產,但律師認為信託人無保障受益人的責任,法庭的計算方法不恰當。不過,上訴庭指這些論據在上訴時已作討論,拒絕頒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V 4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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