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剛來港 不符規定
法官裁決指關愛基金發給「低收入家庭的新來港定居成員」之六千元津貼,清楚說明要協助剛到港並準備長居此地的人,雖申請人以受養人身份居港未滿七年,但已非剛來港,不符有關規定;基金拒絕其申請並無不公,亦沒有不合理之處。
申請人Nanik-Darwati,答辯人是管理關愛基金的民政事務局秘書處。申請人代表律師陳詞指她九六年來港,○四年九月在港誕下女嬰,三個月後與港男結婚,○五年七月獲准以受養人身份留港至二○一四年五月,她前年十月申請六千元津貼被拒。律師指她獲受養人身份留港後居港未足七年,關愛基金不應以她九六年來港工作時來計算而否決其申請。
案件編號:HCAL 13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