卅歲孌童癖男子在十二年前已曾因非禮三名男童而判入勞教中心,他獲釋後卻受聘小童群益會轄下的社區中心,擔任活動助理及當選童軍領袖,經常接觸到小童。期間他趁帶活動之便三度非禮兩名女童,中心接獲其中一童的投訴將他辭退但無報警,他期間繼續從事童軍工作,至今年初才因另一女童報案而被捕。被告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非禮罪,法官昨判刑時指,有關中心因未有查核被告背景而「引狼入室」,要求涉及兒童及青少年的機構以後不要重蹈覆轍;由於被告在案中濫用職權兼違反誠信,加上重犯機會高,兩名受害女童亦身心受創,故將他重囚四十個月。
現報稱在連鎖快餐店任男廚的被告麥振聲(卅歲),昨聞判後木無表情,得悉要入獄後亦表現冷靜。法官引述專家報告指被告自小有社交障礙,特別喜歡與小朋友相處,對女童尤感興趣,他曾儲起女童衣物及在街上撫摸女童非禮。被告中五畢業後在小學任技工,○一年因趁參加該校的宿營時,趁機非禮三名七至十歲的男童而被判入勞教中心。
他○二年獲釋後,即報讀電腦及領袖訓練課程,○三年獲小童群益會轄下某社區中心聘用做活動助理。因政府於前年十二月才引入僱主查核應徵者性罪行紀錄機制,但不適用於查核現職員工,故該中心○三年聘用被告時並無查核其案底。
法官認為涉及兒童及青少年參與的機構組織,有責任確保所聘員工及招收義工並無孌童前科,被告自○一年起,接二連三藉工作及義工活動接觸兒童,明顯有關機構的查核機制有所缺失,心理專家指被告無正視自己問題,重犯機會高,對兒童的安全構成威脅,根本不應該再擔任與兒童有關的工作。法官明言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安全,故必須嚴懲被告以收阻嚇作用,及向公眾發出正確訊息。
辯方則呈上被告自己、其母及一名曾與被告共事的童軍領袖所撰求情信,被告及母在信中對事主及對方家人表示歉意。
案情指○九年初該中心因接獲女事主Y(十歲)投訴,指被告分別在○八年聖誕及○九年某日於活動中均向她摸臀,中心遂解僱被告但按Y意願無報警。惟被告仍能以童軍領袖身份擔任義工,去年十月更在童軍聚會中重遇另一女事主X(九歲)及要求拍照。
當時正接受心理治療的X又記起○九年一月於中心內,被迫坐在被告大腿聽故事時,遭他伸手入內褲摸下體的慘痛回憶,最終向心理醫生揭發被告惡行及報警,X至今仍有創傷後遺症,需心理醫生跟進。
案件編號:DCCC 29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