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購物屬威脅性商業行為

【本報訊】導遊在旅遊巴上向旅客「灌藥」推銷店舖貨品,誘使遊客購買,雖然導遊並非店舖僱員,但法例訂明商戶的定義包括代理人及僱員,導遊已是商戶的代理人,故若導遊明知店舖所賣商品有虛假陳述,仍游說及帶客光顧,將是違反《商品說明(修訂)條例》中不良營商手法,負責部門會視乎證據判斷是否違法。

導遊在車上辱罵旅客,並威嚇他們購物,原來亦足以構成威嚇性的商業行為,這些包括通過使用騷擾、威逼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在相當程度損害一般消費者選購產品的自由,或導致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而店主明知導遊以威嚇手段迫使或招攬客人到店舖購物,亦同樣可能觸犯具威嚇性的商業行為,不能置身事外。

「令導遊講嘢中肯些」

旅議會總幹事董耀中指,修訂條例可阻嚇導遊強迫旅客購物令投訴減少,他提醒旅行社勿將帶客購物作主要收入來源,應重新檢討經營模式。香港(內地入境團)導遊總工會主席謝拱北表示,導遊協助商戶推銷商品前,應增加了解認識商品免誤觸法例,修例相信可起阻嚇作用「令導遊講嘢中肯些」。

另外,旅議會規條委員會昨公布萬通旅行社涉違反一團一導遊等四事項,記罰廿分;貴豪旅行社則指派過期導遊帶團記罰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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