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時以廉價團費或特價機票廣告吸引顧客,但消費者最終發現廉價團「設有名額」、「特惠機票買唔到」。日後旅行社若刊登餌誘式廣告而「未能兌現承諾」,可能會觸犯《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經修訂條例最快今年內生效。海關建議,如旅行社不能確定自己供應產品的數量,最穩妥方法是不要刊登產品的售價及供應量。
海關關長張雲正早前為旅遊業界主講兩場不良營商手法的「執法指引」簡介會,提醒旅行社刊登廣告時,若將多個旅遊套餐放在一起,但卻以最低的如1,999元起標價刊登,或推出只適用於特定時限或限額的優惠團,而沒有在廣告中清楚交代限時報名及報名上限的資料,都可能屬餌誘式廣告宣傳而犯法。
海關建議旅行社應清楚寫明資料,勿企圖隱瞞或含糊其詞。若因廣告版位有限,旅行社難把多個團號的資料放進,就應提供其他渠道如電話或網上查詢,讓旅客決定交易前得知這些重要資料。
同樣,若航空公司通知旅行社有六十張特惠機票,機票卻非由一間旅行社包銷,但某旅行社卻在廣告中以六十張特惠機票作招徠,最終因限額特價機票賣清令客人未能購得,亦可能屬於違例的餌誘式廣告。旅行社若不能確定產品的供應數量,最穩妥做法是不要刊登產品的售價及供應數量。執法機構會根據調查結果及證據,考慮涉案人是否有免責理由。
根據《修訂條例》,若是意外或一些無法防止的因素引致,旅行社可以免責辯護,但旅行社若無預先通知客人酒店有加價可能,在旅客入住時才要求加價,則屬不合理。
旅議會總幹事董耀中指,現時旅行社保證後未能成團,僅違反議會的守則被罰款,日後則可能犯法,故建議旅行社日後最好不要刊出保證成團等的「保證字眼」。
問:旅遊套餐價格浮動,出廣告時一般以最低價格刊登,有沒有問題?
答:若屬餌誘式廣告宣傳,商戶又未能在合理期間內按該價格供應該產品,亦屬違法。
問:旅行團應否寫明自費活動或小費?
答:顧客若事前不知有關安排而拒付小費,若被騷擾或威逼,商戶便可能涉及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問:旅行社廣告上團費標價$100起(但可能有限人數)是不是有問題?
答:如價格優惠有條款限制,非來者不拒,法例要求按實際情況,不可遺漏、隱瞞或含糊方法提供資料。
問:導遊帶團友去高於巿價的商店購物,有沒有違例?
答:沒有牴觸《修訂條例》。因即使同一集團在不同地點的分店所出售的貨品價格亦可能不同。
問:導遊帶客人到有虛假陳述的店舖購物,算不算參與營業行為?
答:導遊雖不是店舖僱員,但他的角色是商戶的代理人,明知店舖商品有虛假陳述仍帶旅客去光顧,可能違反《修訂條例》。
問:導遊在車上辱罵旅客及威嚇購物,這種威嚇性行為是否營業行為?
答:所謂威嚇性行為,特點包括使用騷擾、威逼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相當程度上損害消費者選擇產品自由;並因而導致該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
問:《修訂條例》有否阻止旅行社、導遊與不良營商店舖合作的地方?
答:旅行社、導遊或店主均不應涉及不良營商行為,即虛假商品說明、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記者陳素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