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鞋質素問題 崇光不負責

【本報訊】自稱在哈爾濱任城管工作的內地女子,聲稱今年一月在銅鑼灣崇光百貨以一千五百元購買一對皮鞋後發現「貨不對辦」且令她腳板生滿水泡,入稟小額庭向崇光索償二萬二千多元。案件昨續審,崇光代表指該公司只是提供場地予代理商,貨品有問題非崇光負責。皮鞋代理商女職員作供則指賣鞋前有向申索人表明皮鞋是皮面膠底,且表明減價貨品恕不退換。她們又指申索人十日後投訴時亦沒有說皮鞋令她腳板生滿水泡。審裁官把案件押後至本月廿八日裁決。

女申索人孫平(約四十多歲),答辯人是崇光百貨(香港)有限公司並由莊靜(譯音)作代表。

莊作供表明崇光並非推卸責任,但該公司只是提供場地予代理Barclay日本品牌皮鞋的大和鞋業售貨,如皮鞋質素有問題應由大和負責,崇光已把個案轉介大和,對方亦表明不會賠償。莊又指涉案皮鞋售貨單據亦有印章表明減價貨品恕不退換,但孫交回來的單據卻只有一半沒有了該印章。孫解釋因她要交單據往內地政府部門報銷才裁走部分單據,但聲稱該部分並無任何印章。

指申索人投訴時穿着該鞋

案發時接待孫的大和鞋業女售貨員作供指,她當時清楚向孫表示皮鞋是皮面膠底,並沒有說過是「全皮」,亦向孫表明是減價貨品,恕不退換,孫細心檢查皮鞋後便付款。

十日後,孫穿着涉案皮鞋到櫃位投訴,孫當時從無說過因穿着皮鞋而令腳板生水泡,只是說皮鞋令她雙腳「很濕」。孫陳詞時指不理崇光與大和的關係,並且認為皮鞋有問題,崇光便應賠償。莊陳詞時則指如皮鞋令孫生滿水泡,她投訴時便不應一直穿着該對皮鞋。

案件編號:SCTC 366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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