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六)款及《立法會條例》第十五(1)(e)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香港或境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職務,立法會主席便須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然而對於應否因為判刑而罷免黃毓民及陳偉業的立法會議席,建制派議員抱觀望態度,認為原則上應提罷免,但始終未有人「認頭」啟動。人民力量陳偉業指,泛民支持罷免他亦無不可,反可為佔領中環造勢,成為另一個「政治任務」。
新民黨田北辰評估,是次二人非為私利犯法,擔心罷免二人反有助壯大激進派,表明不會提出動議。民建聯蔣麗芸則認為,罷免有先例可循,亦有理據可依,「點解今次唔提呢?無理由!」不過她指一切需待民建聯黨團決定。不過,泛民昨未有表態會否「保住」二人議席,民主黨主席劉慧卿稱,「有組織」政黨要有紀律,今將開會決定取態。罷免動議需先經立法會內會通過,再交大會討論。若議員欲於後日內會提動議,需於昨日內會主席提議案,但據了解截至昨日下午五時,仍未有議員提罷免動議。
《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又規定,任何人在香港或境外被判處為期超過三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該人都不得於被定罪日期起的五年內參選立法會。由於黃毓民與陳偉業今次分別僅被判監六個及五個星期,少於該項條文規定的三個月,故兩人即使被罷免議席,也可在稍後舉行的補選中重新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