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推行的「就業展才能計劃」原意向僱主提供津貼,以鼓勵聘請殘疾人士。不過,有透過計劃獲聘的殘疾人士發現,工作半年期間僱主一直未按法例向強積金供款,質疑勞工處對參與計劃僱主缺乏監管,變相令殘疾僱員被剝削。立法會議員直指僱主行為不可接受,要求勞工處做好監管工作,確保公帑用得其所之餘,亦保障殘疾僱員權益。
殘疾人士阿雯(化名)去年四月透過勞工處展能就業科,在一間參與「就業展才能計劃」的教育中心擔任文職,受聘期至同年九月。阿雯離職後,始發現僱主從未作強積金供款,「法例規定僱主要喺六十日內同員工開(強積金)戶口,有乜理由佢喺今年三月先同我開(戶口)。」阿雯曾向勞工處求助,就業主任僅協助催促僱主處理強積金事宜,但仍讓僱主繼續參與計劃。
「話就話做文職,但就好似打雜咁咩都要做!」阿雯指在有關公司工作期間每日工作繁重,下班後不時仍需工作,更曾多次協助公司購買物資但遲遲才獲退款,不滿勞工處未有妥善監管措施,有變相以公帑補貼僱主剝削員工之嫌。
立法會勞工界議員郭偉強則直斥勞工處處事僵化,「雖然唔係勞工處執法,但唔供強積金都係剝削員工,根本就唔可以接受!」郭認為勞工處需確保領取津貼的僱主沒有剝削員工,而當局轉介殘疾僱員到不同機構工作時,亦有責任跟進僱員的工作環境及情況,藉以加強監管,令公帑用得其所,並使有關計劃能真正惠及殘疾人士。
勞工處發言人證實,曾接獲當事人就僱主拖欠強積金的求助,由於追討強積金欠款非該處職員正常職責,已即時建議向積金局投訴,但亦主動協助當事人取回強積金供款。發言人續稱,「就業展才能計劃」會向參加計劃的僱主提供三分二的薪金津貼,上限為每月四千元,津貼期最長可達六個月,若僱主違反《僱傭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該處會考慮不再接受有關僱主參與計劃。
積金局發言人拒絕評論個別個案,重申強積金法例規定,除豁免人士外,僱主必須安排年滿十八歲至未滿六十五歲、在僱傭合約下受僱不少於六十日的全職及兼職僱員,於受僱日的首六十日內加入強積金計劃,僱主如沒有為僱員登記強積金計劃或沒有為僱員供款,可被檢控,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記者:楊育輝
黃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