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法律不外乎人情

的士司機多收車資五毫,乘客不表同意與否,拿了發票便走。兩個月後司機接獲警方通知,指他涉嫌濫收車資被控。出庭當日,司機獲律政司不提證據,無條件釋放。然而,有官司在身大半年,司機所受精神壓力可想而知。

為五毫子興訟是否小題大做?小題大做者是誰?

如果說警察小題大做,未必說得過去,因為他們是執法者,力求黑白分明,多收五毫車資,乘客未表同意,便屬犯法,無不作檢控餘地。乘客不即時反對,不等於同意,故亦非不檢控理由。

警察檢控前不尋求律政司法律意見,亦屬無可厚非,因為案情黑白分明。若凡屬此類情節案件都交律政司處理,後者肯定不勝負荷。

律政司乃政治任命主要官員、政府最高法律顧問,給予政府的意見除考慮法律條文之外,亦根據社會情況作出判斷,務求達致對政府最有利或引起不利回響最少的取決。此乃酌情權之所在。不提證據檢控司機,正是律政司行使酌情權的例子。

因此,令人費解者,反而是為了五毫子而投訴的乘客:司機少找五毫,為何不即時向其取回,卻不動聲色,索取收據,作投訴證據?也許,此等固守個人權利寸步不讓人士,硬要投訴,政府部門既無法勸止,亦不敢勸止,因為隨時有被投訴妨礙司法公正之虞。

但此事亦有正面效果,就是透過傳媒完整鋪陳事實,讓市民判斷,若然自己是這名乘客,應留有餘地,抑或投訴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