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誰來查前廉政專員

調查前廉政專員涉貪,哪個機構最合適?廉署乃調查貪腐專家,且獲法律賦予大於任何其他執法機構的相關權力,本屬最合適者。然而,由機構調查前首長乃史無前例,且易招惹自己人查自己人質疑。

由警方調查又如何?雖然後者調查貪腐經驗不及廉署,法定權力亦可能有所不足,但警方乃調查嚴重罪案專家,具調查商業犯罪、洗黑錢、網上罪案等豐富經驗,調查貪腐肯定更大派用場。

可是,警廉衝突情景市民記憶猶新,由警察查前廉政專員,難免予人「有冤報冤,有仇報仇」印象,甚至令受查者可以「調查偏頗、公報私仇」為護身符,反而有礙公義之彰顯。

至於堅持由立法會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立法會議員,更屬不知所謂。立法會既無刑事偵查能力,亦無執行偵查所需的相關權力,全面搜證並不可能,例如,立會欲查涉案人士銀行戶口,銀行根本毋須合作,縱獲合作提供大堆戶口紀錄,立法會議員有否能力從中抽取犯罪證據呢?

況且,立法會根本不具檢控權,調查報告不會被法庭視為可入罪證據,一切須再由執法機構重新調查整理,方可呈堂。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律政司開列嚴格要求,包括,調查人員須從未出席或涉及由受查者個人安排的任何項目、與受查者無親無故無非公務以外轇轕、執行此任務不會感覺為難等,然後把前廉政專員涉貪,交廉署進行刑事調查。

勞永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