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馬保華於去年審理一宗偷拍裙底案時,雖然知道案中男被告已有兩次相類前科,但最終沒有判被告入獄,只是輕判對方接受十五個月的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裁定馬官的判刑是原則性犯錯,但因不想在原審結案的八個月後才改判被告入獄,加上被告在此段期間,配合感化官指示及接受心理治療,中斷治療可能對他的康復不利,故才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原審判刑。
廿五歲被告楊泳康,先後於○七及○九年偷拍女子裙底,均獲法庭給予機會,分別輕判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廿四個月感化令。
楊於去年七月十二日在港鐵車廂內,再用手機偷拍女子裙底被揭發,警方調查後發現楊當日亦曾偷拍另外兩名女子的裙底。
楊去年在九龍城法院承認兩項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原審裁判官馬保華輕判他十五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早前提出加刑上訴但被駁回。
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解釋,指法庭已多次強調在公眾地方拍攝女子裙底屬嚴重罪行,並已表明對此類案判刑時,應較重視阻嚇性而非個別被告的更生,上訴庭亦同意此類罪行一般要判短期監禁以收阻嚇作用。
上訴庭續指,楊之前兩度干犯偷拍裙底案都獲輕判,毋須入獄,但他仍不珍惜機會而再犯,馬保華輕判他感化令,而忽視了要對偷拍裙底罪行施以阻嚇性判刑的需要,是原則性犯錯。
上訴庭認為以本案背景,特別是楊有相類前科,判處感化令,屬於判刑過輕。
惟上訴庭亦考慮到案件審結至上訴當中已近八個月時間,楊在期間亦配合感化官指示及接受心理治療,治療對被告有正面作用,中斷治療可能對他康復不利,況且,現時才改判被告入獄數星期,也屬於過分嚴苛。
故此,雖然馬保華犯錯,但是,上訴庭基於上述理由,決定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AR 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