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報章近日引述不同的消息,針對前廉政專員酬酢費用超出規定的報道,性質嚴重,必須盡快解決。不過,本質問題並不複雜。
事件涉及的只有廉政專員一人,而且全部有單有據,只須做一次完整的取證,有了這些證物,箇中來龍去脈都是非常簡單直接的,從審計的專業角度已經完全可以理出頭緒。其實,報章的報道本質上就是審計管轄的範圍。故此,最直接的做法就是政府再委派審計的專業人員,完成全面的取證。有了這些實實在在的證據,再按政府既定的酬酢規定檢視問題。
最後的情況大概會有幾類:一是依足規矩,並無問題;二是表面上依足規矩,但這種做法跟公眾期望有大距離;三是有相當闊的灰色地帶,既定守則無法清楚界定;四是有人有法不依,繞過規定做事。
無論以上哪一個情況,都是在審計專業範圍可以解決的事情。類似問題,既不是廉政公署專有,也不是政府專有,而是所有公私營的組織都會面對的問題。一般企業和公營組織都有一套有效的處理辦法,最主要的原則就是分權和制衡,對於首長的額外開支,不應由首長自己批核,而應該由其他官員覆審批核。廉政公署作為提倡廉政的機構,公眾對其期望是非常清楚的。
今次事件跟曾蔭權時的例子稍有不同,涉及指控的人士已經離任,而不是現任廉政專員,不存在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問題。加上政府已經換屆,涉及指控的人士並非由現屆特首任命,所以內裏也無關係。當前應該先搞清楚事實,再解決公眾期望和灰色地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