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發展局前任局長麥齊光與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租賃自己擁有實際財務權益的住宅單位涉嫌騙取租津案,昨日踏入第七天聆訊。控方傳召負責處理涉案單位買賣和業權轉讓文件存放的律師行女職員作供,她承認有違律師行的既定規矩,將存放不足廿年的22E單位文件,在前年已銷毀,而文件紀錄亦混亂。她亦坦認去年接受廉署問話後,私下竄改文件存放紀錄。
控方昨亦在庭上播放次被告曾景文與廉署三次會面的影帶,無論被問及事件基本細節、被指欺騙銀行、田土廳及跟麥齊光「夾口供」的指控,曾一概以「無嘢講」回應。不過他否認騙租津,並重申他跟麥買樓時都是投資收租,不過計劃後期才有改變。他強調九○年出售麥齊光名下21E後,亦往律師樓辦一份他名下22E的信託文件,將22E物業得益轉移給麥,他指曾諮詢律師,對方認為可行。
案發時處理涉案單位律師行的女文員汪健鈺則供稱,律師行一貫規矩是存放結案相關文件至少廿年,而香港律師公會則要求存放至少十五年。她指九○年出售的21E於九七年正式完結,而九二年出售的22E則於九三年正式完結,完結後該些文件被送往火炭的文件倉庫。由於倉庫空間不夠,她曾指示同事將部分存放不足廿年的文件送往銷毀。去年中本案被廣泛報道,其律師行亦涉及在內,她按上司指示翻查紀錄,發現存放僅十八年的22E文件已於一一年六月被銷毀。
她又指按平日工序,倉庫同事發現文件存放超過十五年後,會通知她有關文件「夠期」,她隨即會記錄有關文件並安排銷毀,之後會在文件開檔和完結紀錄簿蓋上「Cancel」(取消)印章。不過她承認去年七月接受廉署問話時,紀錄簿中在22E一項未蓋「Cancel」,她事後才補印。
案件編號:DCCC 95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