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懲教署職員瀆職替釋囚驗尿造假案,兩名喜靈洲戒毒所懲教員各承認一項公職行為失當罪被判監三個月,他們早前向高院上訴要求減刑,並且重申有關瀆職行為在懲教署內普遍,要求改判緩刑。高院法官昨駁回二人的減刑上訴,一直獲准保釋的二人亦需即時收監服刑,二人聞判後表現平靜。
上訴人分別是懲教事務主任鄧貴文(四十八歲)及一級懲教助理梁肇榮(五十三歲),控罪指二人在○九年對十二名喜靈洲戒毒所的釋囚監管失當,甚至在驗尿時用自己尿液頂替釋囚的尿液。
二人去年在裁判法院認罪後,求情時聲稱有關瀆職行為在懲教署更生事務組內已持續多年,懲教署高層也知情,但為求令釋囚更生統計數字突出,故視而不見;原審裁判官就此指控召開特別研訊,結果裁定指控不成立,並判二人入獄三個月,他們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高院法官昨判決指,上訴人要對他們的求情理由提出證明,惟他們依賴的統計數字未能證明有關指控。而二人在事發時的失當行為相當嚴重,無論這種失當行為是否普遍,原審判刑沒有錯誤,故維持囚刑的判決。
案件編號:HCMA 75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