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入風雲:香港花園

在喬曉陽談話稿的第十三段,有一些非常形象化,也很有趣味性的文字,就是說反對派帶市民遊西方花園,說這朵花好,那朵花好,不種這些花,就是不民主,西方花園種甚麼花,是它們憲法所規定的,香港花園能種甚麼花,是《基本法》規定的。這個比喻頗為生動,但如果不明白香港《基本法》起草的過程,或者沒有把港英時的政制和回歸後的政制對比一下,就可能產生誤會,甚至把香港花園和西式花園完全對立起來。

首先要強調一個重點,就是現時香港的政制,完全沒有內地政制的元素。在「一國兩制」下,中國各個政治制度的特色,例如人大政協等,完全不適用於香港。香港現時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是以九七年回歸前的制度為基礎,並滲入了大量西方政治制度的元素,總統制的有,內閣制的也有,例如法院某些法官的任命就要得到立法會的同意;立法會可以彈劾特首,特首又可以解散立法會。這些元素都不是香港的本來制度,也不是抄自內地的制度,而是抄自英美的制度。

九七年前,香港的共識是維持不變和要有延續性,所以政治制度的架構可以不變就不變。然而,九七年後,選舉成分大量增加,要反映這個新的因素,又要把由選舉帶來的政治後果反映在新的政治制度下,所以《基本法》便吸納了相關的經驗。因此,不要誤以為《基本法》是排斥外國的民主選舉經驗,相反,是能吸收的都已經吸收。

《基本法》已經是方方面面妥協歸納的結果,一些無法適合特別行政區政治土壤的外國花朵才不被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