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男變女的變性人W不滿婚姻登記處指她出生時性別為男性,不許以變性的身份與男友在港註冊結婚,她早前就當局的決定提司法覆核被判敗訴,上訴又遭駁回,她昨在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代表W的律師指,W變性後獲發新身份證及護照,並准她使用女性公眾設施,可見法律上已接納她的女性身份,為何單就《婚姻條例》要有所分別,代表政府的律師則反駁稱,婚姻必須是以每個人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作準,變性人即使生理上作出改變,也不能與其原有性別的人結婚。
上訴人W昨未有到法庭,答辯人為婚姻登記官。代表上訴人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指,上訴庭在判詞指,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並包括行房及生兒育女的功能,但若以此而否決W婚姻權利並不恰當,因變性人也同樣有生殖器,並能與異性行房。
英國過往有案例指一名女性因生殖器官不全無法行房,後經手術後使用了人工性器官後,她能與丈夫行房,其婚姻亦被法庭裁定合法,可見即使性器官不屬與生俱來,同被承認合法。此外,即使正常夫婦也會遇上不育問題,或選擇不要孩子,難道這些婚姻也不合法?
彭又指W變性後獲發新身份證及護照等,並且使用女性的公共設施,如泳池的女更衣室,入獄也會入女子監獄,可見法例上已承認她是女人,為何要在《婚姻條例》上有區別。變性人可能因生理及心理需要而須進行變性手術,他們在法例上不應受到不同的對待。
再者,以W為例,她若變性後不能與男性結婚,但她又不能以男性身份與女性結婚,這豈不是剝奪了她在法律上的結婚權利,這是有違人權法中,保障市民有自由婚姻的權利。
終院法官卻指,生兒育女確是婚姻的一部分,且若變性人的身份被確認,可能會衍生其他問題,例如一名男子在結婚後變性,他原有婚姻是否有效等,質疑這些問題是否應交由立法機關處理較恰當。彭指本案只集中變性人是否有權以變性後的身份結婚,其他變性身份產生的問題並非本案的重點,他又強調,本案並非要求同性婚姻,只是認為法例應承認W的女性身份,並給予她應有的權利。
代表答辯人的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回應指出,香港法例並不容許同性婚姻,而婚姻的議題與其他事情不同,必須以一個人出生時的生理性別計算,事實上,至今仍未有確切的定義指明,一個人經過變性手術後,變成另一個性別,不能單以一個人以異性身份或方式生活,便認同他的性別已改變,因為一個人無論如何也無法逃避與生俱來的性別。
案件編號:FACV 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