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而言,傷人案件必須由被打傷一方出庭頂證,若傷者決定不追究,而案發現場又沒有其他證據及證人,警方會考慮被打傷者的意願,將案件了結,另一個處理方法則是要求傷人者簽保守行為。
身兼法律界人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亦指,警方能否檢控,主要是靠被打傷者出庭作供,若當事人不再追究,案件便會了結。不過,他認為,若涉事準海關督察曾訛稱正進行緝毒行動屬實,已是意圖阻差辦公。
有資深海關人員指,海關管理層會視乎人員觸犯甚麼罪行決定停職,若涉及海關執法的罪行,如買私煙、私油及盜版物品,很大機會會下令有關人員停職;即使涉案的被捕者最終未有定罪,但若影響海關聲譽,亦有可能要面對紀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