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於三年前在區域法院興訟,指陳振聰曾替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提供「風水」顧問服務後收取逾廿億元服務費,因而向陳追討他由○五至○七年間高達三億四千多萬元相關的利得稅及物業稅另加利息。稅局早前向法庭申請簡易判決,雖然陳抗辯指款項是龔如心給他的饋贈,但區院昨頒下判詞,裁定陳未能提出任何有勝算機會的抗辯理由,判陳敗訴兼需付訟費,並下令陳需即時支付所有欠稅和每年八厘的利息。陳振聰發言人則表示,是否上訴交由律師決定,其他不作評論。
稅局於一○年入稟區院向陳振聰追稅逾三億四千多萬元欠稅,包括廿三項物業稅及兩個課稅年度的利得稅,陳後來僅同意支付六百餘萬元物業稅,但拒絕繳交三億四千萬元利得稅。陳亦曾本案繳付三千四百萬元給法庭,再於去年把出售楠樺居原址地皮的其中近二億元預留給稅局。法官下令把該兩筆欠稅支付給稅局。換言之,陳現時尚欠稅局約一億元稅款及粗略估計逾一億三千萬元相關利息。
法官昨裁定,根據《稅務條例》,在稅局入稟區院追收欠稅的法律程序中,納稅人不能以被追欠稅過多、不正確、正等候反對或上訴結果等作為抗辯理由,陳聲稱款項是龔的饋贈或否認曾在港從事業務,都不是抗辯理由。官又指,按終審法院判決,稅局已把評稅通知書派送給陳。陳未能證明稅局並非真心向陳追稅,而稅務局長也按法律程序簽署欠稅的證明書,故已有足夠證據證明陳拖欠利得稅,法庭可循簡易法律程序判陳敗訴。
另外,稅局要求按法院判決的利率即每年八厘計算利息,陳質疑過高。法官昨裁決指,香港稅制是「先交稅,後爭議」,即使納稅人對評稅提出異議,也要先買儲稅券,否則便要支付利息。若法庭不採用法院判決利率,納稅人便可拖欠稅款等候稅局興訟追討,從而享有判決前的低利率,得到比守法的納稅人更好待遇。
法官指,陳沒有恰當地反對評稅或獲准暫緩繳稅,更提出完全無勝算的抗辯理由,因此要按法院判決利率支付利息給稅局。最後,陳要求法官暫緩執行有關判決,法庭對此表示這樣有違「先交稅,後爭議」的原則,若稅局日後發現多收稅款,便會退稅給陳,故法官亦否決暫緩令。
案件編號:DCTC 229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