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中被拘捕但未被起訴的一名關鍵人物,以A先生的神秘化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律政司向該案各被告披露他協助廉政公署調查時提供的資料,包括在他家中檢取的文件及他與廉署會面的紀錄;A先生擔心有關資料內容令人懷疑他是案件告密者,並令他已十分緊張的家庭關係陷入更困難局面,故要求司法覆核律政司的決定。
申請人A先生,答辯人律政司司長。A先生在入稟狀中提出的其中一項申請,便是要求法庭將他的身份保密,並繼續以A先生為代號;他亦要求若法庭受理此申請,案件要在內庭閉門處理。高院現已將本案排期於本周四(十八日)進行司法覆核許可的聆訊。
A先生在入稟文件透露,廉署於去年五月二日曾持法庭手令到其住所搜查,檢取了一些文件,A先生亦有協助調查及曾進行錄影會面。後來該案起訴了數名人士,其中一名被告為許仕仁,案件已轉介至高院審理,A先生稱他最終未被列為案中被告或證人。
惟A先生近日得悉,他接受廉署調查時提供的一些資料,包括最少六項由他家中檢取的文件、他在警誡下向廉署錄取的七次會面記錄等,將會當作「未用於檢控的資料」(unused material)而交予許案的被告,A先生指該些資料涉及其個人資料及觀察,他擔心若這些資料被不當地理解,可能會對他的私隱、家庭、甚至名譽做成不良影響。
A先生續指,廉署到他住所搜查時檢取了一些○八年三月十九至廿日的電郵,當中提及禮頓山物業,以及一些與許仕仁有關的服務協議,而控方準備披露的文件中,亦包括兩封A先生的律師於去年十月十日及十四日致廉署的信函,信中要求廉署不要把A先生與廉署的會面記錄送交各被告,並希望律政司不要讓人知道他曾作出如此請求。然而律政司卻連這些書信都準備全部交予被告。
A先生認為,由於電郵資料是在他家檢取,他又作過這樣的要求,若這些資料被交到該案被告手中,他擔心別人會誤以為他就是許案的告密者。他認為其處境應受到《防止賄賂條例》保護,即使他並不在保護之列,該等文件也應受保護,以免真正的告密者受到危害,而結果只會令家庭的關係更加惡劣。
A先生又認為,這些資料應否被披露,不應由律政司一方作全權決定,他指出,有關資料受《私隱條例》、《人權法》及《基本法》保障,故應透過司法覆核,並由法庭作最終裁決。
案件編號:HCAL 6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