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機構以服務社會大眾為首要,但有機構竟限制員工參與示威集會等活動。基督教勵行會於聘用合約內附帶的員工手冊列明,員工不可在未有向管理層申請或申請不獲批核的情況下,參與公眾集會、示威請願等活動,否則會被視作嚴重違規,最嚴重懲處會被終止合約。工會批評有關條文違反《基本法》市民享有結社集會自由的權利,若員工是工會成員,機構更觸犯《僱傭條例》歧視職工會條文,可被檢控。
勵行會要求員工簽署的人力資源政策及程序手冊的第二項列明,員工在參與任何外界活動(Outside Activities)前,包括義工服務、公眾集會及示威請願等,必須事先獲總幹事書面批准。手冊亦表明,員工不可在未有作出申請或申請不獲批核的情況下參與有關活動,否則會被視為嚴重違反合約條文,機構會採取相應行動,最嚴重包括解僱。
有該機構員工向本報指,參加示威遊行活動表達意見是個人權利,認為有關條文不合理,有侵犯員工結社集會自由之嫌,而即使員工參加與機構沒有直接利益衝突的活動,仍需向機構先提出申請,懷疑機構欲透過限制員工參加反政府等的活動,以換取當局資助。社會福利機構員工會總幹事邱智恒批評,有關條文違反《基本法》賦予人民結社集會自由,亦違反人權,指大部分社福機構均沒此等要求,批評勵行會做法是製造白色恐怖,若機構限制有工會會員身份的員工參與工會集會活動,更會被視為歧視工會。
勵行會發言人回應指,尊重員工以個人形式參與外界活動,如員工參與的活動與機構服務範疇有關,機構需紀錄以作保障,但未有直接回應有關紀錄的用途。發言人強調,有關條文已沿用十多年,從無申請人不獲批准參與外界活動,但會就整體的規例進行全面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