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17包米過關 老翁罰款

六十四歲退休老翁今年初乘私家車由內地經深圳灣回港,遭海關截查後發現其車尾箱藏有十七包共重約一百卅六公斤大米,價值約一千三百多元。由於法例規定進出口超過十五公斤的大米需領取有效許可證,老翁因未能提供下因而違反《儲備商品條例》而被刑事檢控。被告昨於屯門法院承認一項非根據及按照進口許可證的規定而輸入儲備商品罪,自行求情時聲稱大米是自用,又指一直不知有關規定。裁判官最終判他罰款二千元,並指一般市民均不知道有此等法例,認為有關當局應加強宣傳教育。

被告李百淦,被控在今年一月廿五日於香港深圳灣管制站,並非根據及按照署長所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而輸入《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附表第一部所指明的儲備商品,即一百卅六公斤大米。被告自行求情指案發時到東北旅行,其間一名栽種大米的朋友指剛有收成,給他十七包米讓他回港食用。被告稱一直不知道進口大米有重量限制,指海關應該加強宣傳以免巿民墮法網。控方則透露,過往法庭亦曾處理此類案件,最近先後有三間公司觸犯此法例,分別被判罰款三千至八千元,認為裁判官可以以此量刑。

根據《儲備商品條例》,任何人除非獲得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許可證,否則不可私自進出口超過十五公斤的大米。因大米是香港主要食糧,發出許可證是要確保在糧食短缺時仍有足夠供應量。若觸犯該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一年。

去年檢控六宗相關個案

海關發言人昨回應指,據《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食米是唯一一種儲備商品,進口食米供本地食用的進口許可證,只發給已向工業貿易署註冊為儲存商的商號。但任何人於個人行李內進口不超過十五公斤食米,作個人食用或送禮則毋須申領進口許可證。發言人又指,海關於去年共檢控六宗相關案件,經法庭判罰款二千至八千元;惟發言人未有就法庭建議的「加強宣傳教育」一事作出回應。

案件編號:TMCC 105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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