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領導人開腔談論二○一七年香港普選行政長官的問題,引來相當廣泛的回應,泛民議員的反應尤大。事實上,看那些條件,基本上都是舊調重彈,在過去討論政制以至去年行政長官選舉時已一再提及,不算是甚麼新鮮事物。
對於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看中央最近列出的條件,其實不一定跟選舉制度有關。香港實行選舉和委任並行的制度,先選舉,再委任。中央一再強調,這是一項實質委任,也就是說,中央可以委任、也可以不委任在香港經選舉誕生的行政長官。情況跟英女王委任英國首相不一樣,英國制度是形式上的委任,誰贏了大選,英女王就委任誰,不會發還重選。
反觀香港實行獨一無二的選舉加委任制,在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必須再得到中央的任命,方能成為行政長官。因此,就算不談選舉,只談委任,中央也可以講其心目中的條件。言下之意,不符合以上的條件者,中央就不會委任。第一條愛國愛港,還可以自說自話,骨子裏幾不愛國的,也可以自稱愛國愛港;但第二條中央信任,那就不容自己表述,完全取決於中央,我信你就信你,不信你就不信你。北京話信你唔過,你如何講都沒有用!
如果北京只是講述要委任行政長官時考慮的因素,那麼會是在其權力範圍之內。不過,現在中央事先聲明,有言在先,但在普選過程中,又有沒有辦法保證勝出的候選人符合這些條件?這是我們可以討論的事情。另一個問題就是反面情況,對於當選者得不到中央委任的風險危機,我們能不能夠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