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名分別來自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剛果共和國的人士聲稱在家鄉遭迫害,分別在○三至○四年間來港尋求政治庇護,但先後被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拒絕評定為難民,之後更遭入境事務處處長頒下遣送令,要把三人遣回家鄉。三人不服早前提出司法覆核,但於高院原訟庭及上訴令均被判敗訴,最終昨日在終審法院上訴後反敗為勝,終院裁定三人上訴得直。
判詞指按照過往入境處長慣常做法,是聲請人等候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高級專員審定難民身份前獲准留在香港,有結果後再決定將他們遣送往何處。處長需根據高級專員審定聲請人難民身份決定,才考慮將該人遣往何地,但處長亦應就每案獨立考慮及以人道立場為主,再審批是否遣返,而非只考慮高級專員的審定。終院又指法庭只關心聲稱人安全問題,而非程序是否被濫用情況,故裁定三人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CV 18至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