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前妻增索贍養費勝訴

【本報訊】曾任香港工程師學會會長並擔任特首選舉委員的工程集團創辦人潘樂陶,他與妻離婚後,前妻獲法庭判可得四億三千多萬元贍養費,前妻不服有關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審理後昨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認為二人自○一年起便沒有同床共睡,便視作二人已分居的看法屬不恰當;上訴庭認為潘與妻當時仍居於同一屋簷下,其妻更一直履行妻子角色,故此應以二人○七年正式分居時的資產計算,並判潘須付前妻共五億一千多萬元。

5.1億須分期支付

上訴庭下令潘樂陶(七十三歲)支付贍養費的分配方式,他須在一個月內先支付曾任護士的前妻(七十四歲)二億五千萬元,並須於明年及後年各付一億三千萬元。

潘與前妻六八年結婚,原育有三名子女,其中兩名子女先後在九五及○○年過世。二人○九年獲法庭頒令離婚,家事法庭判前妻可分得信託基金及其他資產合共四億三千多萬元,前妻不服金額提出上訴。

上訴庭昨日判決指,潘以資產成立信託基金時,把基金分成三份,夫婦及餘下一女各佔一份。潘強調不想女兒利益受離婚案拖累,故只以信託中的三分之二計算夫婦間財產;上訴庭對此點無異議,惟不認同計算資產的時間。證供雖顯示夫婦自○一年起已沒有同床,但二人仍一同居住,前妻亦常以潘太身份出席場合,直至○八年潘有外遇二人始正式辦離婚。故上訴庭認為分居期應以○七年二月計算,由於潘的公司○一至○七年間有可觀增長,當時仍屬潘太的前妻亦應分享成果,上訴庭遂以○七年的資產值來計算二人財產,並以平分方法處理。

案件編號:CACV 4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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