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中環,就可解決香港政制改革之爭嗎?政制改革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在普選具體執行上有不同詮釋。一般人認為簡單地採取英美制度便可,但甚麼是英美制度呢?
美國的總統是普選加上選舉委員會投票,制度上最後是由選舉委員會的投票決定。但美國是由州立法決定選舉委員會裏州代表的投票選擇,而這個選擇在絕大多數州,是於該州全民投票後,獲勝者取得州代表的所有票數。由於以州為單位,故出現小布殊以選舉委員會的多數票、但普選的較低票獲勝的情況。可見美國並非實行簡單普選。
至於英國的制度是選首相,由國會普選產生的議員決定哪個黨有最多議席,並由該黨組織政府,選舉首相。這屬於間接選舉,以政黨為基礎。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首由選舉產生,同時不兼政黨身份,故英國制度不能適用。採取美國制度時,是否一併採選舉委員會制,一定要用美國現行的選舉委員會制呢?
二是政制改革涉及《基本法》。全國人大依據憲法掌握《基本法》最後解釋權,政制改革非香港能決定。中央領導層已經放言,特首必須愛國愛港。這從政治倫理上完全沒有問題,中國的香港怎能由公開不愛國不愛港者擔當特首呢?
愛國愛港標準如何?以內地及國際例子,便不能有外國居留權及國籍;內地開始禁裸官掌政,於是妻兒也不應有外國居留權及國籍,還可要求宣誓愛國愛港。按此還可設立更嚴謹的制度,決定者是全國人大,不是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