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內在矛盾 權爭難免

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一個內在矛盾,就是擁有一國權威的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權力分配」問題。本來在全國人大頒布的香港《基本法》中這個「權力分配」問題已經劃分得頗為清楚了,但在實際運作中,在具體實踐中則會出現摩擦,產生矛盾。中央會覺得自己的權力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香港會覺得自己的權力受到了侵蝕。於是「爭權奪利」逐漸加劇,中央和港人都很不安,直接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貫徹落實及未來前景。

香港《基本法》的「權力分配」,主要來自中英聯合聲明及附件,是把這份聲明及附件中北京對九七收回香港後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國策用「法律形式」作出表述和規定。其基本精神和「立法原意」基於中英談判時北京一再承諾的「除了國防和外交」,中央不干預香港「高度自治」範圍的內部事務。當時北京這樣講,是為了讓「國際投資者」和香港人放心,是為了表現中央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最大誠意,也是中央認定這樣做是從香港實際出發,最符合中國推行現代化和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需要及大局利益。然而,在具體起草制訂《基本法》時,中央和港人都發現,在許多方面中央的權力是不可能不介入和體現在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政治發展、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等「內部事務」中的。

當然,中央有這方面的權力,不代表會違反承諾「干預」國防、外交以外的香港內部事務。不過,當年起草《基本法》時,港人還是對此十分擔憂,「斤斤計較」,中央也聽取港人意見,反覆修改有關條文,總方向是留下了不少「空白」或「下放權力」,讓特區政府和港人行使某些「國家權力」,如對二十三條「自行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