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國委會曾施壓港府急補鑊

【本報訊】香港現時是十五條不同種類國際人權公約的締約成員,內容涵蓋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婦女、兒童、殘疾、種族平等及免受酷刑對待等基本人權,其中七條公約規定,港府須就實施公約的情況定期向聯合國提交報告,再由聯合國相關委員會審議報告內容及召開聽證會,聽取港府代表及民間團體意見,然後再作出結論、批評和跟進清單。有關批評雖無法律效力,但可對港府產生龐大政治壓力,迫使相關政策局及部門糾正及改善。

推動訂立《種族歧視條例》

其中最為國際重視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在回歸前跟隨英國成為締約成員,在回歸後根據《基本法》繼續適用。雖然中國亦於九八年簽署了該公約,但至今未獲全國人大通過實施,故港府是透過中央政府與聯合國的特別安排,以香港特區政府代表身份獨自提交報告和出席聽證會。港府曾分別於九九年、○五年及一一年就該公約提交報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在日內瓦,就港府的第三份報告舉行聽證會,多個本地政黨及人權關注團體都有派員出席,準備就香港的人權狀況向聯合國「告狀」。

聯合國相關委員會曾在過往的審議結論中,要求港府成立中央機構推動香港婦女權益,以及狠批港府遲遲未以立法方式禁止種族歧視,最終迫使港府先後成立婦女事務委員會及訂立《種族歧視條例》,其中《種族歧視條例》的規管範圍、對種族的定義等,均是依照相關公約來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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