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涉貪未甩難

已轉職商台出任行政總裁的陳志雲,○九年仍擔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時與經理人兼助手叢培崑涉嫌貪污,案件經上訴庭發還續審後,原審法官昨日再度作出無罪判決,裁定陳有「合理辯解」收取涉案酬勞,判兩人無罪釋放,兼獲頒部分堂費。不過,這宗纏訟三年的官司尚未落幕,陳志雲亦未「甩難」,律政司即時表明會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本案原牽涉三名被告,分別為陳志雲(五十三歲)、叢培崑(卅歲)及無綫高層陳永孫(六十五歲),共被控五項罪名。主審法官潘兆童於前年裁定三人脫罪,惟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將案發還續審,但只針對陳、叢二人面對的合共三項罪名,涉及○九年奧海城倒數活動中的《志雲飯局舞台版》環節。潘官於上月經兩日續審聆訊後,再次裁定三罪不成立。陳、叢各自就其中一項控罪提出訟費申請,獲法官接納。

官數度批評控方處理不當

本案正審審期約二十天,陳志雲重金禮聘城中著名資深大狀謝華淵代表,預計陳可獲發回全數訟費的三分之一,有關訟費由公帑支付。律政司昨日在裁決後即時發出聲明,表示已經考慮法官的裁決理由,並不認為法官有正確處理有關證供及相關的法律原則,因此會以案件呈述方式就裁決向上訴庭上訴。

法官潘兆童昨僅花個多小時宣讀判詞,內容幾乎一面倒站在陳志雲一方,並數度批評控方立場不穩和處理不當。潘官指出,本案並非一般的貪污舞弊案,陳並無藉着職權謀取報酬,或藉此給予任何人利益。涉案奧海城活動中,陳一直公開接受邀請,奧海城和無綫雙方亦經正常程序跟陳接洽,可見從沒有人認為可以是甚麼秘密而企圖隱瞞。再者,活動的十一萬二千多元酬勞,相對陳的收入和其他外間工作收取的酬金並不算高,陳更沒理由刻意隱瞞。

指有足夠「合理辯解」收酬金

法官續指,陳志雲自○八年起接受外間工作時,已無依據無綫內部正式程序批核,他九次就接受外間工作「知會」直屬上司時,上司僅作簡單且非正式的回覆,亦無將「知會」交人事部存檔,可見即使是無綫一方亦無以認真態度處理。而針對活動性質,對無綫而言屬有益無害,陳完全沒理由隱瞞;考慮到事件整體背景,無綫和陳雙方就外間工作的處理方法和態度等,陳有足夠「合理辯解」收取酬金。

針對陳志雲的行為,法官認為他唯一錯處只是沒嚴格地根據僱傭合約處理,但本案牽涉刑事檢控,入罪準則比民事索償嚴謹。相反,曾供稱若陳提出申請也不會獲批的李寶安,法官指李的說法完全有違常理和不合邏輯。由於叢培崑的定罪跟陳志雲掛鈎,叢亦獲脫罪。

案件編號:DCCC 121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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