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爭取居港權終極上訴案,代表入境處的律政司一方昨陳詞指,外傭留港是受特殊條件如必須居於僱主家等限制,故根本已不屬「通常留港」;又指政府在回歸前後,都有權立法將特定群體視為不屬通常留港。律政司之後向法庭呈交擬向人大常委提出疑問的文件,要求終院向人大常委尋求解釋,並於今日就尋求人大釋法的理據作出口頭陳詞。外傭代表律師則批評,政府此舉是「走後門」,欲重開終院已經成定案的雙非兒童爭議。
人大常委在九九年就《基本法》關於港人在境外子女是否永久居民的問題作出解釋。雖然本案爭議是關於同一條文的另一段,即涉及非中國籍人士之居權,但政府則要求終院提請人大,澄清上述解釋是否同適用於本案,進而解決雙非童問題。
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昨呈交的文件指,人大常委在九九年解釋中表示,《基本法》所有涉及居權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九六年特區籌委會的一份書面意見中,當中除提到港人境外子女外,亦指明根據政府的專項政策獲准留港的人(即包括外傭)不算「通常居港」。此外,該意見更指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只有出生時父或母是在港合法定居才屬永久居民。因此若據此意見,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僅臨時居留的產婦,就算來港產子,該孩子並無永久居民身份。
由於人大常委在九九年解釋表明,香港法院引用《基本法》的有關條款時,應以其解釋為準。律政司因此認為終院現應要求人大常委澄清,「解釋」一詞的意思為何。除了針對港人境外子女的部分,其他部分又是否對所有居權爭議有約束力。
代表兩名外傭上訴的御用大律師Michael Fordham則反對提請釋法,他指雙非童的爭議,終院在○一年「莊豐源案」已有最終定案,裁定雙非童有居權。律政司現時提議釋法,無異是「走後門」要求重新再判該案。
他指九九年人大常委的解釋,字裏行間都表明是專針對港人境外子女所作,並不適用於本案,因此終院有權自行裁斷,毋須提請人大常委釋法。
案件編號: FACV 19,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