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港無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居民購買住宅物業可獲豁免,擁有本港以外地方的住宅物業亦可獲豁免
2 香港永久居民與一名或以上非本港居民的近親(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聯名購買住宅物業,而各自均沒有擁有本港住宅物業
3 本港永久居民在樓換樓時可獲豁免,但必須於購入新單位之後的六個月內出售舊單位
4 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的住宅物業,不論他們是否本港永久居民或是否擁有物業均可豁免
5 從離世者遺產中繼承或取得的物業,但如事主在繼承有關物業後再購買物業則不獲豁免
6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買賣或轉讓的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
7 出售或轉讓予政府的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
8 購買作重建用途的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包括空地)
9 因市區重建局重建項目出售、或根據《收回土地條例》被收回或強拍而出售物業人士,在購入其他物業時可獲豁免
10 慈善機構所獲餽贈的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
11 由法庭判令或命令進行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