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孌童男生狎師弟判教導

在天水圍一間中學就讀的十八歲中三男學生,年紀輕輕已有性罪行前科,惟他未有改過且早前再犯,在校內廁格非禮兩名十二歲中一師弟,更強迫二人替他口交。裁判官李唯治昨在屯門法院判刑時,引述心理報告披露被告有孌童癖,重犯機會高,故按報告建議判他入教導所服刑。李官更有感而發表示,公眾對性罪犯資料應有知情權,如本案被告般,若校方知悉他的性罪行前科,或可有所防範,故認為香港應設立性罪犯名冊。

十八歲被告詹偉倫,早前承認三項非禮、兩項與男童作出猥褻行為和一項刑事恐嚇共六罪。被告在○九年已曾因與一名十歲男童非法肛交,而被判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昨表示,他多年前在區域法院擔任暫委法官時,曾判一名性罪犯入獄六年,惟他在該案四年多後從報章得悉,原來該犯人出獄不久即重犯,並在高等法院再被判囚六年。

西方國家早已設名冊

法官認為校方應有權知道所收學生是否會對其他學生有威脅;若校方知情,或考慮不收取這名學生,或對這些高危性人士先作評估。他指西方國家早已設有性罪犯名冊,規定性罪犯要公開自己性罪行,認為香港也應倣效。

案情指,在今年一月八日被告強所就讀中學的清潔工人,看到被告與事主X在男廁格有「可疑行為」,即告知校方。老師查問二人後,X指被告強迫他口交及在前一天曾撫弄他下體,被告更恐嚇X說:「我可以埋你入學校後山都無人知。」警方事後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非禮及恐嚇X外,又承認去年十二月初亦在校內廁格兩度非禮另一名事主Y及強迫Y替他口交。

政府已在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僱主於準僱員的同意下可透過相關密碼,經自動電話查詢系統獲得該準僱員有否性罪行紀錄;惟該機制只限應徵兒童及照顧弱能人士的行業,不包括現職僱員及自僱補習老師,家長亦不能查核。

案件編號:TMCC 18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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