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詞矛盾 警司警長受警告

警司黃冠豪涉嫌收受火鍋店飲食利益後簽批該店酒牌申請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辯方昨於東區法院先後傳召警司及警署警長作供,但兩名辯方證人的供詞被揭前後矛盾,令裁判官大動肝火嚴斥不要「估估吓」胡亂作供,更警告二人若失實作供將被刑事起訴,二人則辯稱是記憶有誤所致。案件昨日審結,控辯雙方於三月廿六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黃冠豪(五十歲)被控在前年六月至八月間,光顧灣仔火鍋店「辰田食棧」時涉收受店方的飲食折扣及洋酒饋贈,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辯方案情指被告光顧期間誤以為「辰田」仍沿用舊店名「澳門豬骨煲」,故不察覺該店無牌賣酒。辯方證人冼志明警司及郭錦明警署警長分別參與了前年六月十日和七月七日的飯局,並供述該兩晚的情況。

冼早前供稱當時與被告等共四人進食,姓陳老闆率多名店員加入,又向被告等人派卡片介紹,卡片上印有火鍋店名稱。惟冼昨接受辯方律師覆問時卻轉口風,強調陳只向冼等三人派卡片,對被告有否收取卡片並無印象,裁判官此時面露疑惑,連被告聽到後亦顯得愕然。

冼無意澄清證供分歧

裁判官直指冼的證供前後矛盾,要求他澄清疑點,且警告他在宣誓下不能作假證,包括把不肯定的答案當成事實說出;官又質疑他身為警務人員理應自知,但冼無意澄清分歧之處。

而案發時是駐警隊灣仔分區牌照小隊的郭錦明,則供稱前年七月七日當晚和被告等約十名同袍到「辰田」晚宴,期間各人均有飲酒及享用凍蟹及炒飯等,但他不清楚確實人數及帳單金額,事後他只須夾錢四百多元,認為收費合理。惟他接受控方盤問時,被問及既然不清楚人數及帳單金額,為何卻覺得收費「合理」?

裁判官質疑自打嘴巴

郭遂清楚解釋指,由於已有兩名同袍獲歡送離隊而毋須夾錢,想不到餘下七人攤分帳單收費後「咁抵食」,控方及裁判官隨即質疑郭自打嘴巴。裁判官斥責:「你一分鐘前話唔知幾多人去,依家就指係七個人夾?」並隨即警告郭不可作出失實證供,郭則慌稱:「我真係唔清楚人數,都係估估吓!」控方案情指該餐費用五千多元,而被告用信用卡只付款三千元。

案件編號:ESCC 219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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