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教育一樣,醫療也不應產業化來牟利。我們不說甚麼醫者父母心,而從社會效益、社會公民權的角度來看,政府要保證公民的基本醫療條件,例如中下收入的家庭,這個保證應該是全面的,而即使是其他收入較高的家庭,政府亦應提供緊急醫療服務。換言之,一個社會的公共醫療服務應佔主流,私營醫療服務則為輔助,後者主要針對較富裕家庭,讓他們自費享受可能比公營醫療質量更佳的服務,然而,也不應由政府補助、補貼,包括香港政府給予低地價的補貼。
要保證質量,公營醫療部門不能過度計算個別病人的成本,而是要整體來看。由於規模效益因素,個別病人的成本可以在大範圍裏平均化,而政府也有眾多的方法,如預防醫療服務等來降低醫療費用。
公費醫療應佔全社會醫療服務比重多少可以爭議,但這應反映社會上的公民權的程度,而不能將之當作市場上的某一產業或服務行業部門看待。即使私營醫療服務政府也同樣需嚴加監管,因這涉公民的病人權益。
醫療作為產業,主要應該是集中於醫療設備和藥物等治療手段,如教育一樣,若有足夠的規模,當可發展成產業,而且它們可與公營醫療產生出來的知識、技術、經驗結合,提升設備與醫療手段的研發、改良與發展。由於藥物專利權有一定的時限,香港的醫療系統大可全力發展(或與內地合作)生產沒有專利權的藥物以低價供應香港與內地居民,以至出口。